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莲畔北路3号莲西小区14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何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闽西监狱,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凤凰北路2号。
负责人:陈勇,监狱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3号青年创业大厦6层608、611室。
主要负责人:詹俊尧,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西监狱(以下简称闽西监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才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1、损失赔偿原则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理赔原则。闽西监狱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2、本次事件没有导致讼争工程招投标工作出现延期或废标、重新招标等情形。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阳光财保公司出具保单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保证,具有从属性。只有先行确定本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损失结果如何等情况后,才能确定阳光财保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2、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才金公司投标行为也属于要约邀请,双方合同并未依法成立,才金公司不受合同约束,不应履行合同义务。3、才金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误将福建省祥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优公司)的U盘当作才金公司的U盘插入电脑造成的,并不具备主观故意,过错极小。4、阳光财保公司收取保费为100元,却要承担50万元的理赔责任,有悖公平原则。5、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建罚[2019]14号文认定串投标行为并没有影响评标结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才金公司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闽西监狱经原判决释明,自愿选择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才金公司参加讼争工程招投标项目,于2019年1月14日向阳光财保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作为其投标保证金。同日,阳光财保公司向闽西监狱出具了《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载明:“被保险人:闽西监狱。鉴于闽西监狱接受投保人才金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参加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50万元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2019年1月17日,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认定祥优公司与才金公司投标文件属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0.6条规定的情形,视为雷同。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建罚[2019]14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事实亦作出相同认定。闽西监狱向阳光财保公司出具《关于没收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二标段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函》,载明因才金公司与祥优公司在参加招投标时,两单位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加密锁序列号相同,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于雷同情形的规定,因此闽西监狱要求没收才金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阳光财保公司收悉该函后,向闽西监狱出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保险理赔需知》,要求闽西监狱就理赔事宜补充提交部分材料。综合上述事实,因闽西监狱选择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依据阳光财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在才金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时,经闽西监狱书面通知后,保险人应无条件给付被保险人闽西监狱不超过50万元的款项。故闽西监狱向阳光财保公司提出的支付50万元投标保证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原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讼争《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并未约定以实际损失、危害后果、投保人的过错程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要件,才金公司以上述理由主张**光财保公司不应赔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并未判决才金公司承担责任,而阳光财保公司在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并未提出上诉及申请再审。才金公司在本案中申请再审系为阳光财保公司提出请求,违反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的法律原则及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本院对才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亦不应支持。综上,才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