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冠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1229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对上诉人湖南省冠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德汇怛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7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7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冠城”均补正为“冠成”。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谭洪妮
审 判 员  于 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星
书 记 员  杨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