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307374349031。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田祥朝,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9611611H。
被告: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iv>
法定代表人:姬长青,任执行董事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6466030F。
被告:邓国付,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邓丽,女,58岁,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51岁,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与被告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国付、邓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办理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永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金玉
书记员邵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