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源桥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明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37号
原告河南源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三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亚伟,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明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911室。
法定代表人郭冬冬,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源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明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源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源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5元,由原告河南源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