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399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9611611H。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911室。
法定代表人:郭冬冬。
委托代理人:孙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延举,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秦渠,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诉被告刘秦渠、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竟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