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21号
申请人:河南爱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经北六路与第八大街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富康商业步行街B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9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爱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616.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爱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616.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3.08元,由申请人河南爱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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