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83执902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李援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774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内存款人民币10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明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