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粱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15年5月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中、被上诉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9434元,减半收取为4717元,由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刘成功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