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5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365号
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2元,减半收取4356元,由原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