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科正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公司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0096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长风街支行1175500000077294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