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84民初5461号
原告: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城,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志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鑫,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正公司)诉被告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城、被告泽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36956元,利息26500元(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2日,并要求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承担原告维权律师费用9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原、被告签订《东鑫凯旋城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创新路交叉口建设的东鑫凯旋城一期桩基工程,并约定综合单价为120元/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仅在2016年5月5日出具《工程款支付声明》一份,保证2016年5月20日前结清全部11#、12#楼工程款(含试桩),保证2016年6月18日付清7#楼全部工程款,否则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责任。被告没有按照声明中的保证付款,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被告泽辰公司辩称,依照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也不应支付利息及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已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发包方、甲方)被告泽辰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原告科正公司签订《东鑫凯旋城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东鑫凯旋城一期桩基工程,1.2工程地点: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与创新路交汇处,1.3工程内容:静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二、承包范围:2.1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施工合同要求范围内的静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管桩材料及机械进出场安拆、引孔、试桩、打桩、焊接、运输、二次搬运、桩基验收资料(含打桩记录)、施工水电等。五、合同价款:5.1本工程主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桩径400mm、AB型、壁厚95),固定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20元/米……。5.2由地质原因引起的引孔费用按10元/米计取;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断桩”、“爆桩”,补桩费用甲方承担90%,乙方承担10%。5.4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2002320元(含税)。六、工程结算:6.1工程量根据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签证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按合同综合单价据实结算。七、付款方式:7.3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桩基检测验收合格,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双方办理结算后结清余款。九、工程质量及检验:9.5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初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时,由乙方提交验收时间及有关单位工程内业资料给甲方,甲方在一周内会同乙方、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甲方组织通过的验收为准。9.8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断桩”、“爆桩”现象时,由乙方牵头,会同甲方、监理、供应商共同查明原因,并报设计院提出处理意见。十二、补充条款:12.2因甲方现场宿舍楼距7#楼过近不能满足静压桩的施工条件。经会商决定采取锤击式施工方式,需另行调配设备进场,设备进出场及施工费用另行协商。合同落款处泽辰公司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科正公司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
关于桩基及试桩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的数量,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2015年12月31日《施工现场签证单》一份,主要内容为:11#桩基施工,由于天气原因现场积雪较厚,导致11#楼桩基无法施工。因贵公司暂不能安排机械清理现场积雪,现场急于施工,经贵公司同意,我方组织人员、50型铲车进行现场清理。清理现场费用:人工、机械费共计1000元,请贵公司给予签字确认。落款处建设单位加盖泽辰公司工程部印章,黄山巍签名;监理单位加盖河南省华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旋城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凯旋城监理部)印章,王占锋签名;施工单位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归雁昌签名。(2)2016年3月9日《工程签证单》一份,主要内容为:7#桩基施工,由于7#楼北侧两排管桩距离基坑边坡过近,静压桩机无法施工,现改为锤击打桩机完成,管桩由我公司提供,共64套1571米,单价95元/米(含税),共计149245元。材质为PHC-AB-400型,锤击桩资料由锤击桩施工单位整理完成后并入我公司资料,不另行产生费用。落款处施工单位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刘小付签名;监理单位加盖华夏公司凯旋城监理部印章,王占锋签名;建设单位加盖泽辰公司工程部印章,黄山巍签名。(3)2016年5月6日《工程签证单》一份,主要内容为:12#楼桩基施工,我单位承接施工的凯旋城一期12#楼PHC桩基施工过程中引孔塌方,需要重新引孔,应你方要求,我方已按要求对引孔塌方的桩位重新引孔。具体引孔桩号及引孔深度见下:261号、262号、263号、264号、265号、252号、253号、254号、255号、220号、239号、238号、237号、236号、250号引孔深度均为8m。257号引孔深度为10m。引孔深度共计15×8+10=130米。落款处施工单位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归雁昌签名;监理单位加盖华夏公司凯旋城监理部印章,王占锋签名;建设单位加盖泽辰公司成本部印章,冯明明签名,加盖泽辰公司工程部印章,黄山巍签名。(4)2016年5月6日《工程签证单》一份,主要内容为:试桩桩基施工,我单位承接施工的凯旋城一期1号、2号、3号试桩工程,基坑开挖前1#试桩引孔20m,2#试桩引孔20m,3#试桩引孔20m;基坑开挖后1#③试桩引孔5m,2#①试桩引孔7m,2#③试桩引孔8m,3#试桩引孔13米。引孔深度共计:20+20+20+5+7+8+13=93米。落款处施工单位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归雁昌签名;监理单位加盖华夏公司凯旋城监理部印章,王占锋签名;建设单位加盖泽辰公司成本部印章,冯明明签名,加盖泽辰公司工程部印章,黄山巍签名。
关于补桩所用材料的数量,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2016年5月12日《工作联系单》一份,主要内容为:7#楼补桩,我公司承建的东鑫凯旋城项目一期南地块7#楼桩基工程,补桩过程中图中标注为补414号、补91号、补147号、补103号、补194号以上桩号压力、压荷吨位均符合要求,但有效桩长不够。落款处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陈晓辉签名,加盖华夏公司凯旋城监理部印章。(2)2016年2月27日《凯旋城一期工程量清单》,主要内容为:1、11#楼桩基正常施工量:125根2250米,桩基压力异常工程量:4根72米,补桩工程量:4根72米,引孔工程量:370米。2、12#楼桩基正常施工量:244根4641米,桩基压力异常工程量:22根430米,补桩工程量:22根400米,引孔工程量:合计2869.5米;其中正常引孔2739.5米;二次引孔130米。3、试桩:7根119米,引孔93米。其中2中“二次引孔130米”和3中“引孔93米”单独注明“此两项需补充资料,否则无效,其余情况属实,另外11#接桩40根,深30m。”合计:桩基7984米,引孔:3332.5米。落款处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泽辰公司工程部印章,华夏公司凯旋城项目监理部印章,郭树庆、李晓晓、王占锋、黄山巍签名。
涉及爆桩、断桩,原告提交2016年5月11日《凯旋城一期工程清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内容为:1、7#楼桩基正常施工量:449根8082米。桩基爆桩、断桩、压力异常工程量:20根360米。补桩工程量:20根360米,其中10%由乙方承担。引孔工程量:4761米。合计:桩基8802米,引孔4761米。落款处加盖科正公司第十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泽辰公司工程部印章,华夏公司凯旋城监理部印章,陈晓辉、王占锋、黄山巍签名。
2016年5月5日,泽辰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声明》,内容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施工的11#、12#预应力管桩已于2016年1月4日完工,依据合同要求应于2016年3月4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因我公司资金紧张,保证于2016年5月20日有结清全部11#、12#楼工程款(含试桩),7#楼工程桩已于2016年4月18日完工,依照合同付款节点于2016年6月18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否则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责任。双方约定我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支付贵公司贰拾万工程款,贵方收到款项后于2016年5月5日组织进行7#楼补桩施工,完工后,设备按甲方指定场地停放,待6月18日全部工程款结清后2天内撤场,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声明失效,特此声明。落款处加盖科正公司印章。
庭审中,原告科正公司认可,泽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东鑫凯旋城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支付声明》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科正公司与被告泽辰公司签订的《东鑫凯旋城一期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科正公司具备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合同有效,泽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并按照科正公司实际施工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5.1约定管桩固定综合单价为120元/米;5.2约定由地质原因引起的引孔费用为10元/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爆桩时,补桩费用泽辰公司承担90%、科正公司承担10%。由此可知,泽辰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计算方式如下:
1、7#楼(依据2016年5月11日《工程量清单》):(1)正常施工桩基:8082米×120元/米=969840元。(2)断桩、爆桩、压力异常:360米×120元/米=43200元。(3)补桩:360米×120元/米×90%=38880元。(4)引孔:4761米×10元/米=47610元。(5)7#北侧两排管桩PHC-AB-400型(依据2016年3月9日《工程签证单》:149295元。以上(1)-(5)小计:1248775元。
2、11#楼(依据2016年2月27日《工程量清单》):(1)正常施工桩基:2250米×120元/米=270000元。(2)桩基压力异常:72米×120元/米=8640元。(3)补桩:72米×120元/米×90%=7776元。(4)引孔:370米×10元/米=3700元。(5)接桩:40×0.3米×120元/米=1440元。(6)清理费用(依据2015年12月31日《施工现场签证单》:1000元。以上(1)-(6)小计:292556元。
3、12#楼(依据2016年2月27日《工程量清单》):(1)正常施工桩基:4641米×120元=556920元。(2)桩基压力异常:430米×120元/米=51600元。(3)补桩:400米×120元/米×90%=43200元。(4)引孔(正常引孔):2739.5米×10元/米=27395元。以上(1)-(4)小计:679115元。
4、试桩(依据2016年2月27日《工程量清单》):119米×120元/米=14280元。
综合1-4,泽辰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2234726元(1248775元+292556元+679115元+14280元),审理过程中科正公司认可泽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故泽辰公司应支付下欠工程款1834726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势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年5月5日《工程款支付声明》,被告支付的利息应当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权律师费用,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泽辰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5月15日《工程款支付声明》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已具备付款条件,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科正基础有限公司工程款18347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科正基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462元,由原告河南科正基础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徐亚磊
审 判 员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