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83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如下工作:
1、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有存款7260.52元、在浦发银行有存款15134.6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5817.4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99252.27元,因被其他案件冻结,未能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因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有存款2442.68元、在浦发银行有存款14583.5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5830.6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99695.98元、在兴业银行有存款429452.35元,因被其他案件冻结,未能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5、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证券持有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有存款514527.6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5835.13元,因被其他案件冻结,未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6、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约谈,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7、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依法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方周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