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4执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梁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南侧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科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3月25日前按照(2016)豫0184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该案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措施:一、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7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的银行存款;二、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2018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四、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南、东鑫公司东东鑫凯旋城多套房屋已被查封,因查封房屋证号为预售证号,暂无法处置;五、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已将上述案情向其告知。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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