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163号
原告:***,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在广,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刚,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中云乡。
法定代表人:宋长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珠江路24号。
负责人:宋长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第三人:彭洪水,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在广、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人彭洪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在广、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人彭洪水的起诉。
审判长 胡 煜
审判员 张暖暖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晓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白,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制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