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

连云港春雨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2461号
原告:连云港春雨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许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
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恒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
原告连云港春雨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制造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雨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被告中云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雨制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6953.1元、逾期违约赔偿金42821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合计47977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预拌干粉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各种砂浆的每吨价格,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2018年春节前付货款总额的70%,工程竣工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合计购买原告砂浆3286.88吨,价值886953.1元,至2018年10月19日,被告共付款45万元,剩余436953.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拒不接听电话,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中云建设公司对于拖欠原告货款436953.1元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损失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至今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欠货款应扣除17%抵扣金额。
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1月11日,原告春雨制造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中云建设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预拌干粉砂浆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预拌干粉砂浆用于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实训中心.砌筑砂浆价格:M5.0每吨220元,M7.5每吨230元,M10.0每吨240;抹灰砂浆价格:M7.5每吨价格230元;按送货单数量结算;付款期限:1、春节前付至砂浆货款总金额的70%;2、抹灰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至砂浆货款总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后45日内结清全部余款。如甲方承建的工程停工或者甲方持续30日停用乙方砂浆的,甲方应在最后一次供货日后的45天内向乙方给付所有剩余货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字、盖章。
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开始按约供货,后因原材料涨价,2017年11月17日书面通知被告从通知之日起每吨涨价30元,并陆续供货至2018年11月16日,被告也按通知后的价格对供货数量、金额予以确认。原告供货总数量3286.88元,合计金额886953.1元。被告于2018年2月4日至10月19日共计付款4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份《预拌干粉砂浆购销合同》、一份调价通知函、八份《砂浆销售确认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在案佐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月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436953.1元,但被告至今拖欠不付,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损失无事实依据”的抗辩主张成立,可以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至今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欠货款应扣除17%抵扣税金额”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原告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影响被告按约付款,被告可以另行主张其附随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春雨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6953.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1517元,由被告连云港市中云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连同货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王宝留
人民陪审员  周庆娥
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元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