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盛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0635号
申请人:南京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4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71195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山盛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远创路609号财智科技园1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165320J。
法定代表人:关书伟。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南京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盛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盛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南京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盛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393116.71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