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岚化化工有限公司、日照高登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初273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AT2F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雪,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岚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化工园区珠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906523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高登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临港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59020380C。
法定代表人:张书英,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界牌岭村(222省道东、坪岚铁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876676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岚化化工有限公司、日照高登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185元,减半收取1475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玉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