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62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6993547F。
诉讼代表人:曹晋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告: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虎山镇222省道西、钢城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0631126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轿顶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286404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铭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1253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554316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AT2F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铭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圣钢构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见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