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保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