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初8443号
原告: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富阗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盖明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