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269号之一
原告:宁波慈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慈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慈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慈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计1832.50元,由宁波慈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施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