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新疆金某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某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金某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兰莉
审判员安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