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9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马市巷25号7号楼夹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422273782。
法定代表人:刘振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益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本案属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9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 祖 义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