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225执40号
申请人: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上亿广场世林公馆15楼15003号。
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和县汉源镇南关中山路。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2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373500元,案件受理费690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到西和县房管所、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其房产进行查询,到工商部门亦进行了调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和县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进行了公布。现在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甘1225执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根富
审判员庞伟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