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03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新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人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人表人高和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新维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前给付甘肃新维经贸有限公司货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