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741号
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梅,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