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741号

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梅,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甘肃和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