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32X。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555.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