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32X。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555.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