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黄建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32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系该公司法务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菏泽市沐恋城市客栈业主,住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岳宇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于同日同原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
准许上诉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上诉人山东正大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