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658号之一
原告:**开,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5664852。
法定代表人:王文赞,董事长。
被告:范文华,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园创业大厦K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60521319。
法定代表人:曹名帅,董事长。
原告**开与被告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晓敏
人民陪审员 袁青华
人民陪审员 章富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