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902号之一
原告:上海莒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B3室。
法定代表人:伍秀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号楼690室。
法定代表人:高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莒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诗晗
书 记 员 郑诗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