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8号
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村。
法定代表人:乔能文,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瑞景新城小区10栋。
法定代表人:胡光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安徽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950万元及其在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万元、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万元、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万元处予以冻结。并由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DLT-(1)-623]01幢房产(产权证号:大柳塔字第0912484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县龙城支行账号176738485405内存款1950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万元、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万元、在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万元处,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DLT-(1)-623]01幢房产(产权证号:大柳塔字第09124844号),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由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吴光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