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322号
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胡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
法定代表人:乔能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