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9890号 原告: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溪城华府花园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银川市第三十三中学,银通路以北、大新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2。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第三十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