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15号
原告:四川振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7欧**。
法定代表人:伍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四威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佳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振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