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1836号
原告:泸州劲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蓝安路三段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950673182。
法定代表人:万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前均,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泸州劲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前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劲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