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207号
申请人:成都继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西河东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6675828033。
法定代表人:郝景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都匀构件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绿茵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TR6J5L。
法定代表人:侯大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三河村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360628N。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继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都匀构件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继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都匀构件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5840.57元。对于该申请,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继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都匀构件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5840.57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继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