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323号
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安达步行街2号1幢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60AN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12号东方明城C区C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699538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旌阳支行(账号:10×××10)的存款529921.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