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3147号之一
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东方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699538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震团结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4069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代码9151068320525195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32元,减半收取48366元,由原告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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