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203号
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安达步行街2号1幢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60AN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12号东方明城C区C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699538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A0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众和顺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车水路47号祥盛.观景铭苑D、E栋地下室及D栋1单元1层3号(太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034760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新天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7EP145。
法定代表人:裴秋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筑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6栋(6)1单元9楼1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1125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004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亚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南天星月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DR3HC1M。
法定代表人:杜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苏邃中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区3区B_1D3-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6A7G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通鲲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川0603财保13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5月6日和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城北支行的存款98680.69元;已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灵支行的存款430760.43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亚杰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西大街支行的存款36659.2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筑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的存款967049.31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账户566851元(实际冻结0元)。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0603财保13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