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128号
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黄河西路112号东方明城C区C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6995386G。
法定代表人:刘家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88727元(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银行账号:35×××××××6)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88727元(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银行账号:35×××××××6)。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铭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蔡 静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