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建设里75号。
负责人:**,系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73号招商广场大楼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5MQU1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02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