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35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