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保1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73号招商广场大楼6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湘10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7,456.1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