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保1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73号招商广场大楼6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湘10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7,456.1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