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5民初96741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居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某。
被告:张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92,933.96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34,116.01元,以及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5年7月15日的到期未付租金92,933.9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3.判令原告可以将租赁车辆(车架号:XXX,机动车登记编号: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两被告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超过部分归两被告所有;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的《汽车融资租赁和抵押合同(售后回租)》,约定两被告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原告汽车一辆(车架号:XXX,机动车登记编号:XXX),车辆融资总额为123,800元,租赁期限为48个月,合同租期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两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3,003.76元。车辆交付于两被告使用后,两被告应自2020年11月10日起向原告支付租金。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针对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期间从租金到期日起,至租金完全付清之日止;出租人有权为支付租金和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取回并控制车辆及附加产品;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租人归还车辆,并赔偿出租人的所有损失,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未付租金、滞纳金、罚款、催收费用、税收等。合同第四章还约定,合同各方确认,其在本合同签字页提供的诉讼期间送达地址是正确、有效的,一旦因本合同项下事项发生诉讼,确认该诉讼期间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受诉法院邮寄或发送短信、邮件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无论是否被退回)。合同履行期间或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告知出租人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否则合同约定的诉讼期间送达地址仍属有效。如邮寄到诉讼期间送达地址的任何法律文书被退回,但邮寄到本合同项下各方的其他地址未被退回的,则仍应视为送达。被告张某在合同中所列诉讼送达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某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所列诉讼送达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因此,租赁期内,两被告逾期支付应付租金时,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两被告应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且原告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两被告收取逾期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为止。现两被告自2022年4月起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融资租赁和抵押合同(售后回租)》《车辆附加产品购买协议》、关于已发放贷款的情况说明、《租金支付计划书》《车辆交接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花旗银行账户对账单明细报告、情况说明、还款清单作为证据。鉴于两被告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和抵押合同(售后回租)》约定:承租人(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原告)有权针对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计收逾期利息。
2020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就案涉租赁车辆设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
截至2025年7月15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全部未付租金92,933.96元、逾期利息34,116.01元。
本院认为,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和抵押合同(售后回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两被告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及标准,具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已就案涉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以拍卖、变卖租赁车辆所得价款受偿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租金92,933.96元;
二、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截至2025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34,116.01元,以及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2,933.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原告某公司有权将租赁车
辆(车架号:XXX,机动车登记编号: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1.00元,减半收取计1,420.50元,由被告张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