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行审25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负责人王延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奇、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18栋1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XJUG24。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编号为金综执法罚字[202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丰庆路与龙门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降尘措施。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防尘抑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5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2020年1月3日作出编号为金综执法罚字[202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
审判员  孙康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付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