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先锋村**。法定代表人:张用军。
被执行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附**。
法定代表人:徐锐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9)川0132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世豪广场支行账号12×××02的存款在限额12956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