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18栋1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XJUG24。
法定代表人:徐锐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巨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7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亿巨门公司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户籍地系重庆市万州区,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相识,因此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否系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无从得知,请法院依法确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系法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现***起诉要求亿巨门公司归还借款,***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因此***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亿巨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亿巨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志敏
审 判 员 朱海川
审 判 员 郝伟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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