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439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辉,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珀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郎贵书。
被告: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附**iv>
法定代表人:徐锐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松,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江**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办公楼)第****>
负责人:詹志雄。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原告***与被告重庆珀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申请追加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