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1民初7148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18栋1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XJUG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巨门建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亿巨门建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渝0101民初714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亿巨门建司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渝02民辖终1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巨门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均在中建七局承接一些项目,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8年6月11日给被告借款4000000元,用于解决其当时承建的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科学城西路道路项目”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当初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合同。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亿巨门建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实际借款人另有其人,被告与***签订了建筑挂靠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由***承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甲方直接转账。被告与重庆德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工程劳务合同,***与德汇公司是实际实施案涉工程的人,应该由其二者承担责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双方不认识,也没有借款往来,原告应该证明其到底与谁达成的借贷合意,是从何处得到被告公司的公共账户,原告应该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进一步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仅仅是资金流向不足以证明借贷的合意。该4000000元已经按照***及德汇公司的要求全部用于项目,被告也没有享有借款利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与德汇公司无权代表被告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未授权其代表公司对外借款,借款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原告在主观上是知晓实际借款人是***和德汇公司的。请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1日,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亿巨门建司银行账户转账40000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在河南省郑州商都公证处见证下出具“关于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借款的情况说明”,欲证明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亿巨门建司银行账户转账4000000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该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亿巨门建司在承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科学城西路道路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出现缺口,经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相关领导协调,由***给亿巨门建司借款4000000元,***于当日将款项转入亿巨门建司账户。之后总承包公司多次就该借款进行协调,特别是每年年底,亿巨门建司以各自理由没能归还前述款项,至今总承包公司仍然出面协调此事,希望尽快解决亿巨门建司与***之间的借款纠纷。被告亿巨门建司向本院提交了《建筑项目挂靠协议》、《工程(劳务)协作合同》,欲证明***及德汇公司系实际借款人且原告知晓。
本院认为,案涉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向被告亿巨门建司转账4000000元,被告辩称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该款系挂靠其承建工程的***和德汇公司所借且原告知晓,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亿巨门建司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亿巨门建司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
被告亿巨门建司经原告催收后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亿巨门建司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的利率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依法确认为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7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四川亿巨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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