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财保149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与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龙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桃